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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9-03-14 11:08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提案在推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2011年第32号)和《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代表在任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按规定程序交付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合乎规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四川省示范高职院校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并符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四条 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讲求实际效果,抓好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提高提案及提案办结的质量,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学校各方面工作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执委会主持下开展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组成人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推荐,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当届教代会的提案工作方案,制定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征集、审立提案,并提出承办部门(单位)

(三)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单位)认真处理、落实提案,及时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的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可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单位)座谈或实地考察;对提案办理得不够认真或有困难的,可向校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提案人,并视情况予以公布;

()向教代会执委会和教代会汇报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五)评选优秀提案、先进提案承办单位,并予以表彰。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举行,主要开展提案征集、立案审查、研究提案落实情况的意见、准备向教代会报告的文件等工作。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提案的收集、登记、汇总、整理、传递、回复和归档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起草提案前应认真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切实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必须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力求实事求是、反映大事、言之有据、分析清楚。

第十条  提案人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须由1位代表提出,另有2位以上(2)正式代表签名附议方能成立。

提案应先提交提案人所在代表团,相同或类似提案由代表团综合为一案向大会提出;提案也可以代表团集体名义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内容:

(一)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均可列为提案:

1. 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等方面的问题;

2. 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3.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范围广、影响较大的问题;

4. 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问题。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1.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2.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3.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4. 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5.不属于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6.不符合提案规范的问题。

第十二条  提案格式:

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并按照提案工作组统一要求表格填写,允许另附页补充,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三) 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三条  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公布提案征集起止期限,一般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左右开始,并于教代会召开前1周截止。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与整理

第十四条  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一)教代会召开前,下发提案征集通知,安排提案征集工作;

(二)规定提案征集截止期限;

(三)对代表进行培训,讲解提案拟定要求与书写格式;

(四)发放提案表。

第十五条  提案的收集:

收集提案表,并从形式格式内容)上进行审核。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给予初编序号,并作简单登记;对不规范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或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的整理:

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内容进行初审,对准备提交审查的提案进行分类。一般分为3类:A.交审提案类;B.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类;C.不予受理的来函类。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与交办

第十七条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工作组全体会议完成。提案是否可以立案,需经反复协商,认真确认,经提案工作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组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可否立案参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

第十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组进行编号、登记造册,确定承办单位。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代表的提案,代表组的提案,一般应列为重点提案。对涉及全局问题的提案,以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名义报请学校党委决定是否以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组将提案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交由提案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督促与答复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一)提案办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保证质量,承办单位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或代表组以明确书面答复。

(二)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办理方案,经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

(三)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在提案表上(可附页)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四)复文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复文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留存备案。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解决办法。

(六)在提案办理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如果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协办单位重新研究,做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三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采用协商座谈、现场办公、实地考察、专题研究、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监督,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提案工作组应督促提案的办理,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第七章  提案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对优秀提案和先进提案承办单位进行表彰的长效机制,激励教代会代表和提案承办单位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提案工作组负责组织优秀提案评选活动,经审定后,于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适当方式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属实。

(二)质量较高。提案内容详实,有情况、有分析,有可行性较强的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内容、格式均符合第三章所列标准。

(三)提案所提出的建议被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采纳,取得好的效果或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并参与提案办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办理认真。主动与提案人加强沟通联系,虚心征求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答复态度诚恳,实事求是,办理及时,格式规范;在完善决策、改进工作中,积极吸纳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多数提案人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三)注重落实。提案答复后,采取多种方式抓好落实。对答复解决的,切实落实到位;对列入计划解决的,做到逐步推进,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提案人进行反馈。

第三十条  提案工作组根据评选条件,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提出推荐名单,经提案工作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教代会主席团审议批准,于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提案工作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提案工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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