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证议政、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经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和其它专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四)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六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分工会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第九条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3、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4、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6、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期满换届选举,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六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4、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5、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